人大代表肖胜方提议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3周岁你怎么看?
觉得这个建议提的挺好的。因为现在的生活水平。非常之高。小孩子长得又高,又壮。十三四岁的男孩子有的都已经长到了一米六七了。他们的年龄虽不大,但是她们的身材又高又大。又有力气。而且有好多的因为父母的教育不当存在畸形的心态。反正我小杀人不犯法。所以有好多孩子就滥杀无辜。像去年那个王死的女孩。还有那个锤杀父母事件。这个提议非常的好。支持。因为每年犯罪率的青少年年龄都是在下降的趋势。校园暴力更是不容忽视。隆到12岁就更好。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将8项重罪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2周岁,怎么看?
完全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现在12周岁的孩子已经掌握了很多知识信息了,包括一些法律知识,很多孩子都知道:自己年龄小,就算杀人也没事。因此就敢于为所欲为!
近年来12---14周岁之间的孩子犯下严重罪行的实际案例越来越多,但却无法进行惩罚。
所以必须修改《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从目前的14周岁降低到12周岁。
感谢您的诚邀。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30名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至12周岁”,这是非常好的一个举措,从法律角度督促监护人履行对子女的教育义务,保障家庭教育的落实,达到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可以有效遏制因家庭教育的缺失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共同营造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完全同意人大代表的这个建议。最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在去年发生的大连女童被杀一事,因为没有到达法定年龄,一个刽子手仅仅被判收容教养,期限三年。女孩儿的父母至今还在为将凶手绳之以法而奔波。
现在的孩子普遍比较早熟,早已经不是几十年前那样天真无邪了。他们对事情的判断能力也不是以前的孩子能比的,尤其是在这个网络时代,他们也不可能对法律一无所知。记得我上中学的时候,还和比我年纪小一岁的同学开过这样一个玩笑:别惹我,我还没满14,杀人不判死刑……(纯粹是玩笑,别当真啊)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不满14岁的无需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个法律本是保护未成年人,却给了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一个作恶的机会。
小偷小摸的行为也就罢了,最近几年出现的性质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为年龄问题逃脱制裁,甚至有的还会再次犯罪,这些也让我看新闻的时候感到很愤怒,这对被害人不公平,对社会公民也不公平,但也没有办法,谁让法律在那儿写着呢。
再联想到去年的那个大连女孩被害事件,未成年保护法保护了凶手的利益,但是又谁保护那个女孩的利益,同样是未成年人,也太不公平了。
这次人大代表的这个建议,我觉得应该通过,我相信大多数人也都愿意通过。不能让未成年人保护法被一些心术不正的人钻了空子。而且我觉得对于年龄和审判结果不应该太死板,如果所做事情过于恶劣,也可以不用考虑年龄……
关于这一条建议,我个人是举双手赞同。
因为现在各类获取信息的渠道也广泛,所以小孩普遍早熟,应该也尽早让他们明白责任和义务。不能够再让年龄成为某些恶魔的保护伞了。
其实如果有多关注时事的话就应该知道,现在有不少丧心病狂犯罪者中有不少就是本该天真无邪的小孩。
举几个最近的例子。
19年10月,大连市一名14岁男孩将一名11岁正读五年级的女孩连砍7刀残忍杀害。两人本是同一托管班的同学,在男孩邀请下,女孩跟随男孩到了他的家中。没曾想到家后男孩却因提出想与女孩发生关系遭到拒绝,恼羞成怒的用刀连砍女孩7刀,造成女孩当场死亡。
20年5月,上海的西西弗里书店里,一个年仅5岁的女孩被一个10岁的男孩猥亵了。
……
现在的未成年知道的未必就比成年人少了,对未成年人一再的包容,会导致更多的未成年人熟悉法律,知道自己在14岁之前,可以肆意的行凶作恶,过度的宽容等于纵容。他们这不是单纯的未成年人,而是赤裸裸的罪犯心态 。
不过,惩罚措施重要(降低刑事责任),预范措施也同样重要政府能够更多的从社会、家庭、教育等多方入手加强对末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
社会的现实性,青少年的犯罪充塞了整个旮旮旯旯,由于青少年在过去的犯罪刑事责任限于14足岁,因此,青少年犯罪总觉得判不上刑,这是放任青少年犯罪的基本原因。
由于现实的生活趋于优质,孩子的发育成熟大幅度的提高,通常,男孩在12岁就普遍发育。
现在的网络时代,更是让孩子接受了许多成人生活的领域,这些都是催发孩子成熟的因素。
就在两会提议上述8种重刑犯罪量刑必须从14岁改为12足岁的之前一个月,安微省朗溪县一个10女孩杨某婷失联4天后被警方确认死亡。令人惊悚的是,犯罪嫌疑人竟然不满13岁,也就是12足岁。杨某婷父亲报警后,经警方分析,排除了走失、被人接走、被拐卖的可能性,而作为命案立案侦查。
4月15日立案,4月17日侦破,将嫌疑人杨某某(男,2007年7月出生)抓获,经供述,案犯杨某某因强奸未遂,残忍地杀害了这个同学。
对于青少年刑事犯罪的立案,并提前到12足岁,在意义上同时结合了家庭教育的必要责任。因为现实的生活质量的提高,相对子女的优生优育,孩子就成了宝具被宠爱,缺少的正是法制教育,这是青少年犯罪的基本原因。教育青少年在法制方面的认同,应该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结合,防患于未然。
青少年量刑刑法的提前12足岁,从重刑的角度必然规范了少年意识形态的确定性,这是法制更趁成熟的必然性。
十分赞同。有关犯罪少年成熟提前,恶意明显,手段凶残,利用漏洞等原因早有定论。这里不想重复。
我想说的是一个健康的社会中,规则的制定权究竟应该掌握在谁手里?为什么总有“学界精英”老是蔑视民意?
我在另一篇文章中的部分观点同样适用于这个话题,下面复制粘贴一下:
(对能够影响法制走向的部分专家来说)
第一,伪理性主义充斥课堂。
看看各种帖子就知道,很多“学界”人士不断争辩说已经很严厉了,不要感情用事,要理性对待犯罪现象和立法。理性本身是排除主观感受完全客观的分析事实,但是,感情本身就是“人”这个“客观事实”的一部分,排除它,就等于对“客观整体”断章取义。这种迷之割裂的说法不仅暴露了纸上谈兵的幼稚,也必然引起公众的抗议,最终伤害法律的认同和权威。
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它的作用对象是人。因此,它的所有原理必须来自于人与服务于人,不可能也不应该脱离公众在书斋中纸上谈兵。
第二,非自然科学专业人士的权限边界在哪里?在法律领域,“专家”的一个常见口头禅是“不要被民意绑架”。那人民就要问一句:那它应该被谁绑架?
一个基本常识是:与自然科学不同的是,法律只是个规则,它不是“纯真理”,它不应该由少数“专业人士”说了算。
举例来说,一个物理学家的理论成为教科书的一部分,并被所有人学习和运用到实践当中,那算不算物理学家控制了你的自由意志?当然不是!因为表面看是物理学家的思想凌驾于你的意志之上,但因为其理论具有高度的纯客观性和可证明性,因此实际上等于“真理凌驾于你的个人意志之上”。
但是法律就不同了。新自由主义鼻祖凯恩斯说过:所有经济学都是伪科学。其实法学理论及法律也是这样。回到上面说的,与自然科学不同,由于没有“纯客观性和可证明性”,立法链的上下游业内人士如果无视民意和绝大多数公众的呼声,一意孤行,那就真的是“个人想法凌驾于人民意志之上”,那就等于“披着专业外衣的践踏和霸凌”。
总结:
非自然科学专业人士(比如法律法学)不配拥有自然科学研究者那样完全独立的不受限制的权限。科学实验不需要监督,科学理论也不需要全民公决,但是法律人应当被明确告知没有这样的自由,他们的权限边界应该止步于真正的人民民主。
人民对于那些痛苦的受害者并非麻木不仁,但是正义的洪流往往被有意无意高筑的专业壁垒阻挡在在外。社会不应该容忍一个以“专业学术”为借口的新的独断专行阶层。
刑事责任年龄再度下调,你怎么看?
刑事年龄下调是好事,也是必须得,是迫在眉睫。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解决的问题,车站码头公园都对儿童半费及时做出了调整,为修改未成年人法律就这么难,跟其他行业相比之下,我觉得还是慢拍了一步。
刑事责任年龄到底该不该降低?
刑事责任应该降低,十岁以上的少年其实懂得很多东西,力气也开始大了,完全有了作案的能力,,听老一辈人讲,解放前有的人,14岁已当了父母,人的思想头脑已经分得清好事坏事了,少年的犯罪是由于从小的教育问题,大多数人是好的,只有极少部分人坏蛋,为了维护正气,不要给犯罪钻空子,应该降低年龄,保护受害人的公正权利。
谢邀,我个人认为,光是降低年龄是不行的,主要还是教育问题,因为现在的很多家长,都觉得自己孩子是独生子,特别溺爱,在学校里老师多说两句,家长还要找老师理论,现在很多老师都不愿意管学生,怕得罪家长,所以很多被溺爱的孩子,都变的无法无天的熊孩子,最后走上犯罪道路。
我认为单纯降低刑责年龄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打击少年未成年犯罪最有效的方法是,少年犯罪重判父母,大多少年犯罪都是父母没有教育好,只降低犯罪年龄起不到教育意义,因为那些大人职务犯罪被判1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但是一些干部仍然前赴后继,还有人创造了新的贪腐数额。
但我们也不能把未满14周岁的低龄暴力犯罪“一放了之",低龄犯罪必须追究法定监护人的责任,绝对不能一放了之。
只有法定监护人受到威胁了,他们对自己的孩子教育才会重视起来。
刑事责任年龄应该降低。青少年早熟的年龄提前已得到社会的共同认可,因而对事、物的鉴别、认知的能力也会随着年龄的早熟而提前拥有。既然对事、物已能明轻重,知善恶,那么犯了罪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儿童智力的提高,少年犯罪越来越多,那你年龄越来越偏小。而且犯罪手段也极其残忍。因此有必要将刑事责任年龄有所降低。这也是社会和人类发展的客观需要。
今年两会,有的委员就已提出了这个问题。下一次刑法修订的时候,是不是降低我们将拭目以待。
人大代表建议刑责年龄降至13岁,你怎么看?
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降?
这个讨论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我们已经记不清了。但是争论仍在持续,此类事件也在不断发生。
一个又一个血淋淋的事件,不断挑战我们的底线。每一次此类事件的发生,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降低的讨论又会再度出现。针对校园暴力,过去有工读学校发挥作用,但现在基本没有了,这些施暴的学生在法律上未能受到惩治,家长领回去如果能认真管教倒也好,如果不能有效管教,又流落到社会上,带来的危害更大。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必要的,但降多少需要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论证。目前有关部门急需采取措施治理这种现象,但关键是要治本,从法律上加以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尤其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继而伤害他人的情况很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解决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
由于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缺少具体的帮教处罚措施,使得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期干预和矫正仍不足,“前期预防”还远远没做到位。“前期预防”还没做好,就盲目降低刑责年龄,解决不了问题,也颠倒了因果关系。
从社会防卫的角度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不理性的。过早让孩子接受刑法处罚,贴上罪犯的标签,这种孩子日后更有可能犯更严重的罪。
对待孩子犯错误要有一个底线,宽容而不纵容。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两个极端,第一是一罚了之,第二是一放了之,缺乏中间的过渡措施,要用教育性的措施去替代刑罚。简单地说,就是孩子生的病要用孩子的药物去治疗,不能用成年人的药物去治疗。
还是有点保守,建议直接到12岁以下。
人在八九岁的时候,就已经有是非观了,虽然不是很清晰,不知道后果有多严重,但知道是好是坏,是对是错,做了好事会向父母炫耀,做了坏事会刻意隐瞒。12岁的时候,人已经极为成熟了,跟八九十年代的12岁差异很大。
现在网络这么发达,信息传递这么快,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下,性格塑造不确定性很大,且这个时候又是叛逆期,犯了错想纠正很难。必须让孩子亲身体验一下犯罪的代价,后期才有改正的机会,否则极有可能毁了一个人。
从最近的案件来看,作案之前,就一直在做坏事,父母护着,别人找上门了,他就知道自己做错事了,但就是不改,直至惨案发生。法院依法判劳教三年,先不说对受害人是否公平,就说三年能否起到教育作用,起不到作用,对他绝对不是好事,极有可能成为监狱的常客,再说是否会给其他人一种杀了人仅判三年的错觉,助长其他未成年人不正之风。
所以,既然要判就将严重后果都摆出来,让他清晰的认识的后果多严重,这样出去后他才会对法律有敬畏感,也能警示其他未成年人。
刑责年龄下探对好的未成年人没有影响,还会保护这些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起到教育作用,能挽救一下。
这位提建议的先生但知犯罪年龄下行,却不知如今的青年幼稚态年龄上升。青年人到了大学毕业后才能生活自理,还是边工作边学习的。对社会的生活法规,道德与行为的规范一点都不知。而少年(18岁以前)时代更是一无所知,却是从一些不良的影视动漫中学到灰色或黑黄的行为。因此,青少年期须强化道德行为规范教育为主,而不是把刑罰年龄提前就万事大吉了。
我以为刑罚年龄界限应推迟至23岁以后。(即大学毕业后)
劳动教养年龄以13岁至19岁。(即初中至高中毕业期前)
而l9岁至22岁可作为准徒刑期。即视犯罪情节轻重定教养或徒刑。
刑法的趋势是轻判化。既能减少罪犯数量,又能给予轻刑的多些新生改造机会。其合理的基本原理是与时俱进,也与人性化合拍。
时代不同了,法律中的一些实质性犯罪认定也不同了。可以将一些非实质性犯罪入刑,也同时减少些实质性犯罪认为。
现代社会发达物资生活丰富,未成年人成熟期大大提前,现在的十四五岁少年和三十年的十八岁青年不管是智商判断力自主力和控制力还要高,所以少年期犯罪必须和成年人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未成年法也应该进行适当的修改,决不能让有些未成年人作为免责重罪的理由。
人大表代建议型责13岁,从世界各国来看,最低型责有7岁的,最高建国初期我国18岁,现降至14岁。人大代表建议降一岁,从现在人的发育和智力发肓角度看,降年龄是应该的,在世界上沒有国际法的归定年龄,只能各国自行因地制宜。年龄降小的目的在于促进学校,监护人严加管教孩子,引起社会相关单位对孩子严加管控的力度,
减少少年犯罪的目的,有打击少年犯罪的作用,加强家庭对孩子行为标准的重视,减少少年犯罪。
从世界各国来看,降至7岁的有11国家,降8至10岁的10个左右,在12至14岁之间还少于年龄低国家,6至7个国家。
对于其他国如何定型并不重要,只能是个参考价值,具体怎么定要看对社会,对家庭,对孩子三方利益来作决定。
年龄定的型责小,犯罪率减少,这对社会,家庭,孩子,都有好处,必.竞上了法定年龄,犯罪要付出代价,会引起社会,学校,家庭,孩子自已,高度注意,严加采红线敬惕。
至于定在什么年龄,还得法制部门来定。他们在这方面经验丰富,行内拿的稳。
作为国家法律法规,都是根据现实所需,不断改进更新,完善,是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刑法的修订是维护正义,公理有效措施,社会需要。并非个别人的利益。
如何修订,是看对整个社会整体作用。修改少年定刑是社会`治安管理需求,社会治理需耍,我坚决支持拥护,由值能部门決定为准。
我国法律中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一、《刑法》中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二、《民法》中的完全行为能力为18周岁。 1、《民法》: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 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