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伴让房子加上她名字,然后我们立遗嘱给我儿子,要答应吗?
您好!
从个人角度,不认为这是一种好方式,还有更合适的方式来解决题主问题,同时保护好各方利益。
我们做个模拟:
题主在房子上增加了再婚老伴儿的名字,随后俩人订立遗嘱,将房产由题主儿子继承。
- 这种情况下,题主的再婚老伴儿属于完全受益方,没有任何损失和风险。
- 题主的风险是,损失一半儿房产,没有任何收益。
- 题主儿子的风险是,遗嘱本来就可以订立多份,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为准。万一题主后老伴儿今后反悔了,完全可以打破之前的约定、重新订立遗嘱。所以,题主儿子面临的是不确定性风险。
因此,从三个角色上来讲,谁利谁弊,很明显。
我们不刻意去把人往“坏处”琢磨,但是,抛开这件事情本身,如果从风险与收益对等的角度,上述行为,明显不对等。
题主的后老伴儿希望得到一份安全。这种安全,从她的表述上,应该是居住安全,而不是财产安全。所以,从个人建议角度,更合适的处理方式是:
- 不增加后老伴儿的名字。
- 题主订立一份遗嘱,将房产给到儿子全部继承,但是条件是保留后老伴儿的居住权。
可以采取类似如下的表述方式(仅做示意,重点请题主了解其中的逻辑):
本人过世后,位于xx、本人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xx)中我的份额和我继承的份额,由A(本人儿子,身份证号xx)全部继承。
若本人先于B(本人再婚配偶,身份证号码xx)过世,B享有以上房产居住权,直至B过世。A办理继承过程手续时,需同时为B设立居住权。若A不为其设置居住权,以上房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独立与产权之外的一项权利(用益物权),即便后老伴儿没有房产产权,但是依然可以居住。
以上示意的意思是:
- 房子,给到儿子,没有后老伴儿的份额。
- 但是,儿子要全部继承,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要为后老伴儿办理这个房子的居住权。
- 居住权可以设定期限、也可以无期限(直至过世)。
- 如果儿子拒绝为后老伴儿办理居住权,那么房子按照法定继承执行,继承结果就是:儿子、后老伴儿各自一半。其实,等于解决了后老伴儿怕被儿子赶出去的顾虑,同时强制了儿子必须为后老伴儿办理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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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伴儿,让房证上加她的名字,然后我们立遗嘱给我儿子,要答应吗?
再婚老伴儿,能在你面前提出这么厚脸皮的问题。可见你是多么的无能。
这个后老伴儿跟你再婚,不是夫妻之间老了是个伴儿,陪伴,互相照顾,而是图你房子去的。连傻子都能看出来。这个问题还是问题吗?
老年人 之间再婚。图的就是互相陪伴后半生。儿女自有儿女福。儿女的房子让他们自己去努力,去创业,去自己给自己买房。靠妈妈出卖脸皮换来的房子,你儿女住得舒坦?
老人把他的房证上加上你的名。立遗嘱给你的儿子,那他自己难道没有儿女吗?
你是什么,你有多大的贡献?老人立完遗嘱,你不好好待老人,就图老人的房子。这种人只提出要立遗嘱把房子给他儿子的那一刹那,老人就应该清醒了,这样的人必须远离她,她就是个骗你来的。
许多老人,被再婚的女人骗的团团转,别说把房证添上她的名立遗嘱,把房子给他的儿子了,就是要他的整个的命他都愿意给。这样的老人就是糊涂的老人。
劝这个老人越快越好,远离这种房证上要填她名,然后让老人立遗属把房子给他儿子的人吧。
对加名字,再婚老伴在房产加名字,我认为,也有必要,求得自己有一份居住保障,能在有生之年有居住权,(如老伴提早过世,能在此房有长期居住,直至另一方住到人生终极)加上名字,天尽地义。如果女方有房的话,加不加无所谓,如女方岀于动机不良冲着男方房子而来,需加名字,有点不妥。毕竟房产是以前男方财产,女方再婚进去,有居住权才是,不要有其他目的。留个遗嘱给儿子也可以的!(此想法,代表个人意见)
那就看你如何理解人生了。常言人生如梦,就是因为有太多的不确定。房子加上她的名字,那就意味着她有一半产权。正常的讲,立遗嘱给你儿子,二老过世,无论谁先谁后,最终房子被儿子继承。但也有意外。如果你先走了,儿子也生故,那就不是你想象的结果了!这就是人生,无常!
房子是用来住的,答应了,说明你们的再婚很正常。你爱你老伴,愿意给她个安全保障。你老伴也是奔着过好日子与你再婚的。不答应,情况不好说了,也许对你的财产看得重,也许还有什么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