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重组的筹划原理?
1、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不低于被收购企业股权、资产的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020年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有哪些?
2020年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遭受了较大损失,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国家从政策、税收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措施,比如从3月1日-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由3%下降到1%;自2月-6月,中小微企业减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等等。
除了政策因素外,中小微税收筹划也是有很多方法的,具体如何筹划要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比如公司将经营业务进行分拆,其中一部分业务放在税收优惠地区;将收入分拆成不同主体,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等等。
税收筹划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如果超过了这一红线,那么税收筹划就有可能被税务认为是偷税、漏税
税务筹划市面上现在有很多种都还不错,但是感觉还不够,下面总结个大方向:
1,重新设计公司主体类型。
2,重新确实公司的股权架构。
3,利用投资股权的手段。
4,利用投资金融产品的手段。
5,利用并购重组。
6,重新签署合同。
7,主营业务的变更。
8,充分利用政府政策资源。
9,利用多种财务工具和法规。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中小公司想要合理避税。如果你不熟悉税法的相关规定,你会盲目地一步步纳税。那么最后很难盈利,鉴于这种情况,税点点给大家分享几种非常实用的中小公司合理避税方法给大家!
1、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算法:应纳税额=利润总额*税率
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小型营利性企业不同,现在出了优惠政策,小型营利性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的,减半征收所得税,并享受10%的优惠!
二、如果你的企业不是一个小型的盈利企业,那么我们只有从成本和收入出发,才能合理避税!你的收入在12月份实际上可以少算一点时间,例如,它只从1号到25号计算。这样,你可以减少5天的收入,也就是说,把这些天的收入计算推迟到下一年的一月!这样,总利润就会减少,应税收入自然也会减少。
2、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要想合理避税就只有从收入入手。
企业想可持续发展,如何做好税收税务筹划?
很多朋友在运营公司的时候,在碰到财务方面的问题时。总是会想到如何的减轻公司和个人的税负的问题,减轻税务方面的压力。其实,到这里税务筹划就起到很关键的一个作用。只有做到税务筹划,进行合理避税才能有效地节税。
目前,在大规模创业期间,政府鼓励创业,许多园区都有财政返利政策。根据企业缴纳的税额,可以适用不同比例的退税。据我所知,崇明公园的最高退税可以达到当地税收的40%。如果申请成功,这将是最有效和最经济的税务规划。
筹划思路:作为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筹划降低或者不缴营业税
1、销售设备的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是增值税小规模缴纳人。由于餐饮业公司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4%,因此,假如个体户餐饮业公司在售销设施的一起,出让相关设施的常用工艺或是别的技术服务费用
2、销售软件的企业,在销售有关设备的同时销售相关的专有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中国实施民法要求,手机app企业增值税的负税超出3%时,推行即征即退新政,这毫无疑问比专业开展无形资产出让交纳5%的营业税要特惠。
在我国,大多数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多多少少都了解一些,但他们总是犹犹豫豫不敢轻易下决定,生怕一步走错使得企业进退两难,所以宁愿舍弃好的政策不用继续循规蹈矩。一等到政策出现改变就会想自己当初没有做这个是多么明智,殊不知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早已解决了很大一部分的税收压力。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总会有很多企业觉得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合规,不具有安全性更加不稳定。但是,他们不知道的是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根据国家政策税法衍生出来,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合法!会根据国家政策的改动而做出修改,但会尽可能地不影响主体优惠,税收筹划可以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但是税收筹划的方法还是很重要的,在税收筹划的时候如果不能够使用正确的方法是很难成功金币性的。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最好是掌握以下这些基本的方法。 企业的办理也非常简单.
第一个方法、企业可以直接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筹划,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国家是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这些基本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就可以直接利用国家的一些基本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但是,利用这种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企业必须要看自身是否达标,复合标准才可以使用这种方法来合理的避税,不符合就不可以。第二种方法、企业合理的利用自己企业的组织形式来进行税收筹划:企业是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的,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就必须要按照自己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然后根据这些基本的组织形式来进行税收筹划,这也是一个非常好的税收筹划方法,企业通过这种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是可以合理的帮助企业避税的,然后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首先,楼主将税务管理作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素来考虑,充分肯定税务管理的重要性,值得嘉许。
公司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依据公司规模和业务的特点,税务筹划重点是不同的:
1)对新设企业或成立不久的小企业,规模小,业务结构较简单,企业可注意运用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税收政策进行税筹。例如中小企业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分别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及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等等。
2)发展具备一定规模的公司,要建立税务合规及税务筹划的规章制度,随着业务复杂程度增加,企业可以开始考虑通过结合企业特点(如是否满足高新企业标准)、供应商选择、供应链安排、业务流程调整等进行税筹合法降低企业税负。依据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方案会有不同。
3)发展规模较大、拥有子公司的集团公司,则可以考虑如何享受政府津贴,通过并购重组等优化税务结构,安排金融统借统还等降低集团整体成本,税筹的空间会更大,但是也要注意税筹中的业务实质审查,以避免被税局认定为避税安排。
对于一家寻求长远发展的公司,税筹不应该是利用法律漏洞或灰色区域,而是在熟悉各种税务法规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自身业务规模和特点,进行的合理合法规划。
筹划中要考虑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其他还有个人所得税(高管薪资安排、股权激励等)、消费税(如业务涉及)、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等等。
在确定重大业务安排前一定是由税务管理人员先进行了税务测评,评估了不同方案的税务影响作为考量再进行业务决策。
(原创如需转载请与作者联系 微信搜索关注“上达财税共享”查干货)
企业股权转让时该如何筹划税收?
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一文,主要针对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明确:
一、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得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三、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举例言之: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如A投资于B,且A、B税率同为33,股息性所得不交税。
如A为33,B为15,则只需按18(33—15)交税。
而若界定为股权转让所得,则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取得股权时以100万购入,转让时以120万卖出,则20万应全额交税。从本文件来看,先分配股利再转让股权对企业非常有利。
根据第二点,如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就没有必要进行这种筹划。
同时也说明,企业在清算前或转让前所持子公司股份未及95,要探讨是否有可能先收购足够股份至95以上再行清算、转让,因为此举可能为企业节省巨额税款。
第三点是针对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不同而可能形成的时间性差异而定。这部分准备在会计上企业不作为税后利润,不可能分配给股东,但从税务角度,可以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文件把转让企业或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这部分权益也界定为从被清算、被转让企业分配的股息性所得,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
企业重组税收筹划需要考虑的事项有哪些?
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使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即在重组交易时需按公允价值确认重组所得或损失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重组各方应以公允价值作为重组所涉及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及《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股权收购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如果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及境外之间(包括中国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五项条件之外,还须同时属于以下四种情况之一,方可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矩管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部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②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